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田宇隆,梁雪原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13718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梁雪原:本院受理原告田宇隆与被告梁雪原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一审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13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梁雪原向原告田宇隆返还投资资金20万元并补偿投资损失(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7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梁雪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梁雪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