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范建树,袁建华, 湖南省建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524民初2701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袁建华、湖南省建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范建树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湘0524民初27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袁建华、湖南省建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范建树工资费用款48000元,从2019年9月1日起以4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息,息随本清。二、驳回原告范建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80.84元,由被告袁建华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