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万忠发, 霸州市滨海东方科技有限公司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内容
霸州市滨海东方科技有限公司、万忠发: 本院受理原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霸州市滨海东方科技有限公司、万忠发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成员告知书。原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霸州市滨海东方科技有限公司和万忠发按照《协议书2》约定向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资金使用费1535万元;2.请求判令霸州市滨海东方科技有限公司和万忠发承担违约责任,向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分段计算的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资金使用费1535万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即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4.75%/年的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3.85%/年的利率计算)(暂计至2021年3月22日,违约金共计285.9158万元);3.请求判令霸州市滨海东方科技有限公司和万忠发承担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暂计至提起诉讼之日已发生的律师代理费5万元、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4.请求判令霸州市滨海东方科技有限公司和万忠发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下午14: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1-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刊登日期
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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