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建华,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12民初29204号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建华: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12民初29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保费共计23840.33元及资金占用费(以20045.23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2019年4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