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颜昌才,武鹏刚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藏0326民初118号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八宿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武鹏刚(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颜昌才与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1)藏0326民初118号),原告颜昌才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载机租赁款5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藏0326民初118号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西藏自治区八宿县人民法院三楼科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