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秀青,肖飞, 米林县西林汽修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藏0422民初182号 |
案由 |
修理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米林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秀青、肖飞:本院受理的原告米林县西林汽修与刘秀青、肖飞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藏0422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肖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米林县西林汽修支付欠款96,683元及利息(以96,683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米林县西林汽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7.07元及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肖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