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旭波,贺传洪,姜波, 西藏鑫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藏0202民初906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贺传洪:本院受理(2021)藏0202民初906号原告陈旭波与西藏鑫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姜波、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