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谢吉辉,张立荣,张义兵, 四川诚实首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藏0422民初174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米林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立荣、张义兵:本院受理谢吉辉与你、四川诚实首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藏0422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裁判如下:一、被告张立荣、张义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谢吉辉支付劳务款200,25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谢吉辉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4,303.78元、公告费(以实际为准),由被告张立荣、张义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