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鹏兵,嘎次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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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丁青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嘎次:本院受理原告赵鹏兵与被告嘎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10时(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西藏丁青县人民法院二楼科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