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余少俊,张杰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墨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杰:本院受理余少俊诉张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法庭调查情况,变更案由为租赁合同纠纷,现已审理终结。我院经审理判决如下:被告张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余少俊支付吊车租金、油料费、材料费等69706元(大写陆万玖仟柒佰零陆元整)。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2.65元,由被告张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