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洪刚,曲秀玲,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 ,北京嘉隆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嘉隆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与被告洪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洪刚、曲秀玲偿还原告贷款本金,截至2021年3月15日所欠利息及罚息,并支付自2021年3月16日起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2.洪刚、曲秀玲支付自2021年3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复利3.北京嘉隆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次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5.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街人民法庭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