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大虎,白丽莓,李维平,邱浩,郝卫国,刘拴桃,乌仁都希格,呼彦,窦志卫,杜奶平,张海军,张宇,王伟,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内容
乌仁都希格: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大虎、白丽莓、李维平、邱浩、郝卫国、刘拴桃、乌仁都希格、呼彦、窦志卫、杜奶平、张海军、张宇、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212室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刘大虎、白丽莓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350000元及截至2015年5月21日前的积欠利息3677793.93元,以上本息合计19027793.93元;并支付从2015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的利率均按合同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判令被告李维平、邱浩、郝卫国、刘拴桃、乌仁都希格、呼彦、窦志卫、杜奶平、张海军、张宇、王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起诉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刊登日期
202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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