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韩建波,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 威海市文登区盐务局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执异148号,(2000)海经初字第1019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威海市文登区盐务局:本院在执行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与威海市文登区盐务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变更人韩建波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京0108执异148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0)海经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申请执行人由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变更为韩建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复议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复议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