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安国,肖湘燕,衡阳福佳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衡阳市金和实业有限公司 ,珠海经济特区南英实业有限公司 ,衡阳财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湘04民终2833号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公告人 |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珠海经济特区南英实业有限公司、衡阳福佳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张安国、肖湘燕、衡阳财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与衡阳市金和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湘04民终2833号】,因你司查收妥投,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报纸刊登之日)第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至公告送达之日止给予十天举证期,你方可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至本院立案庭处,现定于举证期满第二天上午8:30分在本案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如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