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兰州庆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清和源(北京)商业顾问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京0491民初36719号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内容 |
兰州庆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我院受理(2021)京0491民初36719号原告清和源(北京)商业顾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庆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删除侵权图片;2.被告支付经济赔偿25000元、律师费1000元,共计26000元。因无法向你公司直接或邮寄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电子诉讼平台在线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方应自上述期限内登录本院电子诉讼平台(网址:www.bjinternetcourt.gov.cn)注册并关联案件,应按照在线庭审要求进行准许,或到本院应诉并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