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杨颖,宜春天泽美容医院,黄晓明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0)京0491民初23386号,(2021)京0491执895号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北京互联网法院
内容
原告杨颖与被告宜春天泽美容医院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以下简称宜春天泽美容医院),本院作出(2020)京0491民初23386号民事判决书。宜春天泽美容医院系“宜春天泽美容医院”(微信号:yctzzxmr)账号主体。该账号于2014年7月10日发布文章《海鸥线”是什么?看隆鼻最美范本Angelababy的鼻子~》,于2014年11月17日发布文章《整出来的第一美女,看看你都知道几个!》,于2014年11月21日发布文章《你没有别人美,是因为你不敢尝试微整形!》,于2015年3月26日发布文章《【天泽·分享】甜美可人的好命脸,她们都有一个共同点——苹果肌》,于2015年10月8日发布文章《【天泽·扒一扒】黄晓明baby 世纪婚礼,花容月貌人可造!》,于2015年10月30日发布文章《【天泽·美丽篇】Angelababy,医生喊你去补打水光针!》,于2017年7月11日发布文章《大幂幂、baby 发量稀疏,90 后颜值新危机来了…》,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原告照片,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宜春天泽美容医院在微信公众号“宜春天泽美容医院”(微信号:yctzzxmr)显著位置连续72小时登载致歉声明,向原告杨颖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本院将依据原告杨颖的申请,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宜春天泽美容医院负担;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宜春天泽美容医院赔偿原告杨颖经济损失50 000元;三、驳回原告杨颖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宜春天泽美容医院未履行致歉义务,杨颖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21)京0491执895号}。现对上述判决主要内容予以公告。
刊登日期
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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