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卓航, 平顶山市新华区于欢英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于欢英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卓航诉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