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秋月,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秋月: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诉被告吴秋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