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孟令军, 鞍山市展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鞍山畅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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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孟令军:本院受理原告鞍山畅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你、鞍山市展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执行权利义务及风险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十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