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光,佟丽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京0102民初20391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光:本院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刘光、佟丽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4922511.89元,截至2021年9月1日的利息、罚息、复息930948.81元及自2021年9月2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按照《个人授信协议》和《个人贷款消费易协议书》约定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刘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对被告刘光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水岸庄园217号楼1至2层01的房产(权属证明及编号为:X京房权证朝字第967809号)在《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刘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422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刘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京0102民初203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