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田小平,刘国强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12民初17029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国强:本院受理原告田小平与被告刘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12民初17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田小平偿还借款本金179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19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田小平其他诉讼请求。公告费、保全费及案件受理费由你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