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会, 锦州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和兴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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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和兴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锦州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张会与北京和兴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解除我与北京和兴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中介服务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70000元电商费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1月19日起计算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和第三人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后法庭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