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建有, 鹰潭点石金良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北京市兴友旅游服务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献陵村村民委员会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17)京0114民初2372号 |
案由 |
清算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建有、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献陵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受理原告鹰潭点石金良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与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献陵村村民委员会、王建有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对(2017)京0114民初237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北京市兴友旅游服务公司的本金50万元债务及相应利息等债务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