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红兵, 北京润泽东方商贸有限公司 ,鹰潭点石金良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18)京0119民初2892号,(2020)京0108民初47269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红兵:本院对鹰潭点石金良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与张红兵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张红兵在北京润泽东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抽逃出资4 990 000元及利息(以4 990 000元为基数,自2007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范围内对(2018)京0119民初289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北京润泽东方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鹰潭点石金良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本金2 499 806.99元及相应利息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京0108民初472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