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燕萍,第三人-刘硕,李斌, 鹰潭点石金良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斌,刘硕:本院受理原告鹰潭点石金良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与被告张燕萍、第三人刘硕、李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层五十五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07-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