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燕萍,第三人-刘硕,李斌, 鹰潭点石金良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李斌,刘硕:本院受理原告鹰潭点石金良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与被告张燕萍、第三人刘硕、李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层五十五法庭开庭审理。
刊登日期
2021-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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