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苏洁, 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7民初10823号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苏洁: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诉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京0107民初1082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苏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1047165号“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二、被告苏洁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经济损失90 000元及合理支出4000元,以上共计94 000元;三、驳回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二办公区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