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杰,彭果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3130民初181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彭果:本院受理原告杨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给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湘3130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判决主文内容:限被告彭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杨杰借款本金88,16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彭果承担2,500元,原告杨杰承担1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