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爱珍,黄昌军,刘宜平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725民初221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昌军:本院受理(2021)湘0725民初2213号原告周爱珍诉你、刘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湘0725民初2213号民事裁定书与判决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周爱珍撤回对刘宜平的起诉。本院判决如下:一、黄昌军偿还周爱珍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30000元,共计120000元,此款限于2022年1月31日前偿还40000元,2023年1月21日前偿还40000元,2024年2月9日前偿还40000元;二、如黄昌军未按第一项履行,周爱珍有权自黄昌军违约之日起就全部未履行款项申请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