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黎松阶,金平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724民初126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金平:本院受理原告黎松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未归,具体地址不详,本院诉讼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湘0724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金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黎松阶借款本金19 000元,并按年利率5%支付自2018年4月3日至该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由金平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