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彭洋洋, 安康市汉滨区美华壁纸经营部 ,安康鼎峰艺匠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康鼎峰艺匠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彭洋洋:本院受理原告安康市汉滨区美华壁纸经营部与被告安康鼎峰艺匠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彭洋洋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