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明波,叶强红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天柱山村十一组叶强红:本院受理原告张明波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之内。并定于2022年2月21日14时在本院瀛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