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毕耜来,巴洪玲,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永欣园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257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毕耜来,巴洪玲:本院对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永欣园支行与巴洪玲、毕耜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2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毕耜来、巴洪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永欣园支行借款本金5 242 661.58元、利息420 063.56元、罚息(按月利率10‰标准,以276 661.87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31日计算至2019年6月19日,以 239 661.87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0日计算至2019年6月21日,以239 661.58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2日计算至2019年8月4日,以202 661.5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6日计算至本金202 661.58元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 040 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30日计算至本金5 040 000元实际付清之日止);二、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永欣园支行对登记在毕耜来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北小街26号楼9层14单元90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东私字第008796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永欣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