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文学,汪胜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12民初3580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汪胜华:本院受理原告文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12民初358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汪胜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文学返还借款本金22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上均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文学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