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晓隆,范欢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40144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晓隆:本院对范欢美与刘晓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40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刘晓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范欢美房屋押金2300元;二、刘晓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范欢美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23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5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范欢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260元(范欢美已预交),由刘晓隆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25元(范欢美已预交),由刘晓隆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