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敖磊,江秋华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京0108民初27596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内容
江秋华:本院对原告敖磊诉被告江秋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275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江秋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敖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1元、公告费260元(以实际发生为准),由江秋华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敖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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