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卢艳君,文传映,蔡豪棕,林志明,蔡贵周, 北京金宇汇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京0115民初22243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内容
卢艳君,文传映,蔡豪棕,林志明,蔡贵周:本院对北京金宇汇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蔡贵周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京0115民初222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另北京金宇汇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就(2020)京0115民初2224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本院已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
刊登日期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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