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钟起玉, 北京康田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康田健身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14民初9506号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康田健身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康田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对钟起玉与康田健身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康田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14民初9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钟起玉与北京康田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之间形成的服务合同于2020年5月21日解除;二、北京康田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康田健身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钟起玉剩余会员费及私教课时费共计13552元。案件受理费139元及公告费(以票据为准),由北京康田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康田健身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