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健莉,郭同恒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3212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健莉:本院对郭同恒与赵健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32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赵健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郭同恒剩余借款本金199 258元并支付利息(截至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日的利息暂计为10 410元;以199 258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5%标准,自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郭同恒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赵健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85元、保全费1615元(郭同恒均已预交),均由赵健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