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季春青,郑瑾, 北京德弘光大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恒绿兴食品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12民初24471号,(2012)西民初字第09759号,(2013)西民初字第0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季春青、郑瑾: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恒绿兴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季春青、被告郑瑾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1)京0112民初24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季春青、被告郑瑾共同对(2012)西民初字第097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北京德弘光大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被告季春青、被告郑瑾共同对(2013)西民初字第009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北京德弘光大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1667元,由被告季春青、郑瑾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以实际票据金额为准),由被告季春青、郑瑾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