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方华, 北京市海淀区精锐培训学校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市海淀区精锐培训学校:本院受理方华与北京市海淀区精锐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判令北京市海淀区精锐培训学校退还教育培训费2295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外事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