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栗海龙,白洋,张津, 北京华人天地影视策划股份有限公司天王聚星(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京0112民初16210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内容
天王聚星(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白洋、张津、北京华人天地影视策划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栗海龙与被告天王聚星(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白洋、张津、北京华人天地影视策划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12民初1621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白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栗海龙价款374666.67元;二、驳回原告栗海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确定的金额为准)由被告白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3460元,由被告白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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