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德贵,冯海涛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14民初16563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冯海涛(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刘德贵与被告冯海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我院经审理判决:一、被告冯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刘德贵劳务费19460元。二、驳回刘德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元及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冯海涛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14民初165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