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梁景贻,梁冰,梁宝石,梁向荣,梁向东,梁潮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16)京0111民初1460号,(2016)京0111民初16618号
案由
遗赠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梁宝石:本院受理梁冰、梁景贻与梁宝石、梁向荣遗赠纠纷一案,现原告梁景贻、梁冰请求法院:1.判决(2016)京0111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书、(2016)京0111民初16618号民事判决书中梁向东享有的金钱权益由原告继承和所有;2.判决梁向东名下的京Q9BB02本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发动机号4225979)由原告继承;3.判决应由梁向东享有的梁潮的抚恤金由梁景贻继承;4.诉讼费由梁宝石、梁向荣负担。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服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不答辩及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依法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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