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海涛,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海涛:本院受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海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举证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多元解纷诉调对接中心第八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