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高立军,朱雷锋,杨志伟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志伟:本院受理高立军与杨志伟、朱雷锋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原告高立军请求法院:1.判令杨志伟给付高立军代为偿还的借款30000元;2.诉讼费由杨志伟承担。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服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不答辩及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依法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