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金龙,刘峰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金龙:本院受理刘峰与王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后15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