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袁小玉,陈林牙, 深圳通用振兴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29950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袁小玉、陈林牙:本院对深圳通用振兴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袁小玉、陈林牙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299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陈林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深圳通用振兴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90715.97元并给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代偿款90715.9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6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袁小玉对上述第一款确定的陈林牙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袁小玉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已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陈林牙进行追偿。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4元、保全费927元、公告费260元(深圳通用振兴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均已预交),均由陈林牙、袁小玉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