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甄奇迹,刘海平,于文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12民初16371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海平、于文明:本院受理原告甄奇迹与被告刘海平、于文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京0112民初16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海平偿还原告甄奇迹借款800000元及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0日至全部清偿之日按年利率15.4%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二、被告于文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于文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海平追偿。案件受理费11800元及公告费(以票据金额为准),由被告刘海平、于文明负担。限你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