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敏,康震, 三河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15)三民初字第04593号
案由
抵押权纠纷
公告人
非法院单位
内容
张敏女士:2016年4月27日,三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三民初字第04593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张敏于此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三河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罚息。经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2日被告张敏作为借款人、抵押人向三河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壹佰万元整(¥1000000.00);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2日-2015年9月2日,贷款利率:13.2%;还款方式:每月付息,到期还本;担保物情况:以借款人张敏名下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顺路东侧、规划路北侧东方夏威夷南岸欧湖公寓C6-3-1301号、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顺路东侧、规划路北侧东方夏威夷南岸欧湖公寓C6-3-1401号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该笔贷款到期逾期以后三河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多次催收未果,后提起诉讼,现已进入执行程序。由于该笔贷款的债务关系比较复杂,三河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与康震(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签订《债权、抵押权转让协议》,转让债权数额为人民币壹佰伍拾肆万贰仟陆佰壹拾柒元贰角陆分(¥1542617.26),同时对抵押人张敏享受的抵押权一并转让,康震受让该债权。债权转让人:三河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受让人:康震联系电话:13832611880
刊登日期
2021-11-1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