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大宁, 蠡县公园路自在时光汤泉汗蒸体验馆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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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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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蠡县公园路自在时光汤泉汗蒸体验馆:本院受理张大宁与蠡县公园路自在时光汤泉汗蒸体验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被告蠡县公园路自在时光汤泉汗蒸体验馆偿还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0%的标准计算;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2、被告蠡县公园路自在时光汤泉汗蒸体验馆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上地法庭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